南兴府土征预〔2020〕59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兴宁区机械电子设备制造地块收储项目
土地征收预公告
兴宁区机械电子设备制造地块收储项目已经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以(南兴发改投资〔2016〕9号)批复,已经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国土审(预)函〔2016〕24号]通过用地预审。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兴宁区人民政府将对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内10.1067公顷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具体以项目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兴宁区机械电子设备制造地块收储项目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预公告自生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户口迁移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联系人:农 婧 2100227)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