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
2020年1月5日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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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1份 4.可公开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电子版一式1份 5.建设单位和验收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监测(调查)报告(表)的书面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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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网上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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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 |
1.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1份;
2.确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材料1份;
3.属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的,设计方案及图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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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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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4.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5.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6.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有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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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在内)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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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材料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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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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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换证申请书 3.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 4.经营期内的环境保护检测报告 5.原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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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在内)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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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书 3.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证明材料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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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在内)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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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盖骑缝章);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说明或规范规定1份(盖骑缝章); 4.环评批文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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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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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份;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
3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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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审核※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的报告1份;
2.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1份。 |
3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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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文件; 3、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 4、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5、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备案表的报送文件; |
5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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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
1、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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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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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申请书 4.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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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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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1、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
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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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
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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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
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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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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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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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业主变更备案※ |
1.新项目业主变更备案申请函 1份 2.原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意见 1份 |
5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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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签署或变更备案※ |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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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事 项 名 称 |
申 报 材 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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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
1. 关于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1份
|
1个工作日 |
不 收 费 |
注:1、※号表示非许可事项;2、承诺时限为工作日。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的规定,实施主体为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办理时限 |
环境影响报告表: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重新审核:法定办结时限:10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技术评估和公告期限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公示:报告表5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南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南环字〔2015〕81 号)附件《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修订)》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受理; (三)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评估,现场踏勘; (四)经办人核查审批材料; (五)科室负责人审批,重大敏感项目提交局领导; (六)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审查申请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含数据光盘) (审查申请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含环评文件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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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3394259投诉电话:0771-5586326
受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事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4号门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窗口: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16号窗口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5日(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属兴宁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受理→现场勘察→委托监测→公示监测结果 →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1份 4.可公开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电子版一式1份 5.建设单位和验收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监测(调查)报告(表)的书面意见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批→制证 |
申报提交 材料 |
1.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1份; 2.确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材料1份; 3.属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的,设计方案及图纸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一次修订,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条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辖区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现场勘察→受理→公示→审批→办结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4.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5.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6.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有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 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地址:兴宁
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在内)。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辖区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现场勘察→受理→公示→审批→办结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换证申请书 3.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 4.经营期内的环境保护检测报告 5.原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原件)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辖区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办结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材料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辖区内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办结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书。 3.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证明材料。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夜间在城市市区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一式2份; 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1份。 3.法人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环评文件(复印件一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受理→备案 |
申报提交 材料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4份;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实施对象:兴宁区内申请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范围: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现场勘察→受理→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申请书。 2.环保审批手续材料。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
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实施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单位。 实施范围: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公示→审批→办结→送达 |
申报提交 材料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文件; 3、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 4、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 5、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备案表的报送文件;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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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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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公示→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表 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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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公示→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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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公示→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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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号)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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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及备案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19号令,自2012年4月1日实施)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 1份;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资料 1份(电子)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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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运行合同签署或变更备案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号)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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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技术审查申请函 1份;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份 3. 环评文件编制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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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业主变更备案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新项目业主变更备案申请函 1份; 2. 原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意见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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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兴宁区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
申报提交 材料 |
1、关于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1份;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0771-3394259 投 诉 电 话: 0771-5586326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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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生态环境局窗口
2020年1月10日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0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2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3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4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4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6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7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8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19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20
受理地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3394259 22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29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31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32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34
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兴宁生态环境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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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类、报告表类、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1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类、报告表类、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一)报告书(表)类:
审查申请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含数据光盘)
(审查申请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含环评文件重新审核)
(二)登记表类:
网上备案:http://221.7.197.150:8080/REG/登记表类: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
(二)服务窗口受理;
(三)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评估,现场踏勘;
(四)经办人核查审批材料;
(五)科室负责人审批,重大敏感项目提交局领导;
(六)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
六、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重新审核:法定办结时限:10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技术评估和公告期限不纳入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公示:报告表5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送达
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
三、申请条件:
属兴宁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原件)、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1份
4.可公开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电子版一式1份
5.建设单位和验收调查单位出具同意我局向社会公众公开监测(调查)报告(表)的书面意见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现场勘察→委托监测→公示监测结果→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委托监测及监测结果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1份;
2.确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材料1份;
3.属污染防治设施改造的,设计方案及图纸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送达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发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58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条;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4.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5.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6.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有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现场勘察→受理→公示→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
二、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换证申请书
3.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
4.经营期内的环境保护检测报告
5.原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原件)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现场勘察→受理→公示→审批→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时间不计在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
二、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材料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二、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在兴宁区建设的属兴宁区管辖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申请书
3.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证明材料
4.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三、申请条件:
属兴宁区辖区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
2.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盖骑缝章);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说明或规范规定1份(盖骑缝章);
4.环评批文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现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申请条件:
属兴宁区辖区的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现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设定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款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四、申报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份;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
三、申请条件:
自动监控设备有确需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的正当理由
四、申报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的报告1份;
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
维修、更换、停用、拆除审核流程图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单位提交报告和材料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主管单位申请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限2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支队办公室核稿,支队负责人审定,办公室出文
(限1个工作日)
通知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领取复函
(限2个工作日)
附件2
××××××××公司(单位)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已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局的验收批复。因×××原因,需要在×××时段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停用、拆除。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我单位将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监测方案见附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单位)
××××年××月××日
附件3
南宁市兴宁区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
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报告的批复
××××××××公司(单位):
你公司(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报告等材料收悉。经审查材料及现场核查,我局意见(或不同意)你公司(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
南宁市兴宁区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一、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企业单位与个人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项目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申请书
4.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二、设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申报材料:
1、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表 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二、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三、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四、申报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三、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四、申报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二、设定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号)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申请条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申报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及备案
二、设定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19号令,自2012年4月1日实施)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三、申请条件: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 1份;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资料 1份(电子)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运行合同签署或变更备案
二、设定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号)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申报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合同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
二、设定依据:
【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三、申请条件:
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1份;
2.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保护备案表 2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三、申请条件:
辖区内的单位、个人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份;
五.办理程序:
登录系统→填写信息→打印备案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辅助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二、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条件:
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部门
四、申报材料:
1、技术审查申请函 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份
3.环评文件编制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业主变更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条件: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申报材料:
1、新项目业主变更备案申请函 1份;
2.原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意见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一、事项名称:
接受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六号公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三、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造成放射性污染的
四、申报材料:
1、关于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报告 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审批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窗口权限:受理、审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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