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办发〔2019〕23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兴宁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和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职责划入兴宁区司法局,不再保留设在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城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
二、将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兴宁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保留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将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划入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不再保留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四、将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督查职责划入区委区政府督查考评办公室,不再保留城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五、将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兴宁区委统战部。
六、将原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兴宁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
职责调整后,相应核减行政编制3名,编制调整后,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为11名。设主任(兼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5名。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中共南宁市兴宁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