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兴)应急罚〔2022〕49号
被处罚单位: 南宁市五塘镇新城饭店
地址: 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东宁街15号
邮政编码: 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小连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五塘镇新城饭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店铺厨房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南兴)应急现记[2022]170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兴)应急责改[2022]74号;3、黄小连询问笔录;4、现场执法音像记录材料。
你店铺厨房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户名称: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望州岭支行,账号:4505016043590000006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